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86號聲請人 邱文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美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美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