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6號再審原告 孫淑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上開確定判決其全部敗訴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6,47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9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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