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張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零壹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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