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潘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東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東澤發支付命令事件,查債務人林東澤之戶籍設於高雄市苓雅區,非本院轄區,有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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