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8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