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5條及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欠負台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信用貸款等借款債務不能清償,在本條例施行前,於民國95年間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8月份起,每月繳款新臺幣16,644元,分120期清償。聲請人從事美髮師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16,337元,合夥經營之「凱登髮型生活館」係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小額營業事業,近二年開始發生虧損,且聲請人配偶 陳瑞寬 原本從事茶樹栽種已因收穫量不大、半數枯死之故而全部剷除而改任打零工,致聲請人負擔加重,無力繳納協商款項,此係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暨協議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及營業記帳表影本等件以釋明;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以,債務人聲請更生,核非無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12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