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建強選任辯護人邱揚勝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張簡建強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簡建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張簡建強所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且業經告訴人 尤育澄 、 黃羅美雪 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撤回告訴狀共2份在卷可稽,而被告張簡建強就其所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並供稱: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本院認為本件被告張簡建強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林育丞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