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冠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逸翔
郭麗燕
一、債務人朱逸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就附表編號一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部分,如對債務人朱逸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麗燕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