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79號原告 張友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聲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相對人應對聲請人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項目一至四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
項目補正資料1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希望法院怎麼判決?)2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3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如果是請求加班費,請務必以表格整理:是哪一天加班、出勤時間為何、加班時數為多少,對照證據在哪裡,再加總計算。不得僅提出輪值紀錄表、出勤紀錄表本身等未經整理的原始資料。)4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果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內容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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