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楊文水 即文水企業行被告 翁朝琴 即皇朝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124,4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