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靳玄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靳玄浩於民國105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174,150元正未給付,其中166,824元為本金;6,03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靳玄浩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102,728元正未給付,其中97,294元為本金;4,441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靳玄浩│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66824││8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靳玄浩│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7%│││97294││8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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