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720號
原告公園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偉玫
訴訟代理人 羅榮村
被告 陳品光
訴訟代理人 邱韻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而被告於當日庭期雖未向本院報到開庭,但其於當日庭期前實已有至本院彰簡第1法庭外等候開庭,且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亦認本件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