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720號

原告公園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偉玫

訴訟代理人 羅榮村

被告 陳品光

訴訟代理人 邱韻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而被告於當日庭期雖未向本院報到開庭,但其於當日庭期前實已有至本院彰簡第1法庭外等候開庭,且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亦認本件有事實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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