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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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9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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