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兆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龍能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 律師被告信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堯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交期前轉單部分,被告有顯可預見無法如期交貨之主張,聲明證據,並就被告所陳「給樣(確認樣)日期、樣品修改日期」有無爭執;被告則應陳報各訂單量產所需時間,各訂單之交期是否均經被告同意,原告轉單部分是否均通知被告並經被告同意等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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