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穩鼎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億昇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 律師被告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五六號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晏如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