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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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賴彥宇 法定代理人 賴泳銨 原告訴訟代理人 賴美勳 被告 周伯沅 法定代理人 周育全
黃惠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