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83號聲請人 朱柏璁 律師(即被繼承人 張清標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