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7年3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7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第3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4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上開利率計收循環利息外,並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3年11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債權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新臺幣112,62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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