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捌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