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899號債權人 林鍾牡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3年
11月17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