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音 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王音之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民國108年6月1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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