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品寬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品寬在詠順億交通有限公司擔任營業大貨車司機,係從事駕駛為業務之人,於民國107年5月20日14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花蓮縣花蓮市○○路○段北往南直行,途經上開路段與莊敬路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行車管制號誌路口,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張華琦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附載告訴人 陳美智 行經該處停等紅燈號誌,致告訴人張華琦受有頭椎韌帶扭傷、下背和骨盆挫傷、頸椎狹窄等傷害;陳美智受有頸部扭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所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敬展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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