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拿男里航羅金益 被告 羅月英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法扶指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538元(計算式:花蓮縣○○鄉○○段○○○○號面積2819.78㎡×108年1月公告現值560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1/2=789,5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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