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尤英同 代理人 陳志誠 債務人 陳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以108年03月14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3.8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103年3月14日及本金129,568元,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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