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鍾振明
鍾孟芳 鍾僑瑩 鍾振東 鍾秋香 鍾孟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勝 、 康戇葛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
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陳德勝、康戇葛之全體繼承人先就被繼承人陳德勝、康戇葛設定於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以塗銷,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該地上權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又系爭土地登記面積為128.15平方公尺,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則為271.08平方公尺,是本件地上權登記面積大於系爭土地登記面積甚多,原告因本件訴訟所獲得土地管理使用之最大面積,應以128.15平方公尺為據。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88,098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
539.2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28.15平方公尺年息10%15=488,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地價為2,033,86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871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28.15平方公尺=2,033,869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
1年租金15倍488,09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41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二、被繼承人陳德勝、康戇葛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