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段第146、147地號等2筆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