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 邱大騰
邱大統 邱大斑 邱淑鶴 被告 邱大陣
吳淑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4,771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面積
132.28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255元=3,737,571元)+同段89建號即臺中市○○區○○路○○號房屋價額:課稅現值297,200元)=4,034,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