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吳粧芳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 律師被告 簡王楞 進住南投縣○○鄉○○路000○0號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3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