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揚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毓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姬岑 即 岑髮 造型沙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