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凱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曾玉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陸佰零貳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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