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債務人 李秋明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陳威翰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長谷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000元,第6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7,613元,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58,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651,613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為36,921元(含本薪、節慶獎金、生活
津貼、工作津貼、伙食津貼,並扣除勞健保費等),103年有領取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共計98,458元(已扣所得稅5,18
2元),惟節慶獎金並非固定數額等情,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3年5月22日(103)奇公字第2411號函、年終獎金明細表、薪資單、本院103年6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子黃○○(00年出生)、次子黃○○(00年出生
)均尚未成年,且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津貼,而債務人之配偶甲○○目前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每月收入約20,000元,亦有負債約3、4百萬元,另債務人與配偶名下均無自用住宅,每月需支出租金7,500元等情,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租賃契約書、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5月20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佐,是債務人主張需分擔大部分子女之扶養費並支出租金乙節,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
約18,821元(包含租金4,000元),相當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103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分擔後合計17,952元【計算式:10,869+(7,083×2÷2)=17,952】,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於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58,000元,且於第6期增加保單解約金7,613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有2003年出廠之汽車乙輛,殘值不高,保單解約
金尚餘7,613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30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105號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7,613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171,966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409,872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2÷2)》×24=409,872】,扣除後剩餘762,094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651,613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陳報之薪資狀況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認定之數額,且必要支出過高,應再撙節支出,以提高清償金額;且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均為預借現金,非一般日常生活所需,已明知經濟狀況困難,卻仍持續消費致債務增加;債務人所對債權人長谷生活科技及南山人壽所負之債務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似未違約,故應將該兩筆債權剔除,待實際不足額發生時,始依更生方案之條件列入受償等語。惟查:㈠據債務人任職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陳報,債務人10
2年11月至103年4月份平均實領薪資為36,921元,年終與績效獎金共計98,458元,業如前述,債務人每年3月提出之年終獎金與積效獎金58,000元,已逾前開數額之2分之1,考量債務人薪資中節慶獎金並非固定數額,倘日後領取未如預期,酌留之金額適足供債務人順利履行更生方案,確已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必要支出與扶養費用,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顯不公允云云,實對於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㈢至於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㈣按連帶保證之保證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權人依
民法第273條規定本得對連帶保證人為一部或全部之請求,債權人自得以保證債務之全額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毋庸分期或附條件列入,債務人依更生方案清償後,對主債務人有承受權及求償權,對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及其他債權人之受償額度均無影響。債權人之債權如屬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債權,債權銀行雖得以債權之現存額全額申報債權,惟為貫徹銀行法上開規定保護連帶保證人之意旨,應先估定其債權之不足受償額,以該不足額列入更生方案,據以計算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度及比例,且依同條第3項(現行條文為第4項)之規定,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於求償不足額部分確定後,始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受清償(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3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0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經查,本件債務人對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所負之房貸連帶保證債務,係擔任主債務人甲○○之房貸連帶保證人(不動產由第三人 黃許素卿 提供擔保),依前揭說明,南山人壽公司應預估不足受償額,並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據南山人壽公司陳報債權時同意僅以預估不足受償額400,000元列入債權表,且該筆房貸繳款正常,有本院債權表、南山人壽公司103年3月3日民事陳報狀、同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參,是南山人壽公司之房貸連帶保證債權額400,000元部分,須待日後行使抵押權,實際不足受償額確定後,始得依更生方案之條件受償,即更生方案分配表編號13所載每期應分配予南山人壽公司之金額,於其行使抵押權確定不足受償額前,均暫由債務人保留,俟不足受償額確定後,始依實際不足受償額按更生方案條件給付予南山人壽公司。是而,債務人應確實妥為保留該金額,不得任意花用,避免造成日後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債務人亦同意倘於更生方案6年履行期間,未發生行使抵押權不足受償之情事,願於第72期將6年間所保留金額62,761元,依債權比例清償予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即編號一至編號十二及編號十四所列之債權人),亦有本院103年6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本件更生方案確已兼顧各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益。至於債務人對債權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非屬保證債務,而拍賣不動產後發生之實際不足受償額,有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3日(103)長財字第001號函可資為佐,併此敘明。是債權人之主張,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8,000元。││②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8,000元。││③保單解約金(第6期):清償新臺幣7,613元。││(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0,525,657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1,651,613元。││4、清償成數:15.69%││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清償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72期│年終獎金│保單解約金││││││││(每年3月)│(第6期)││├──┼────┼─────┼────┼─────┼─────┼─────┼────────┤│一│台新國際│1,406,475│13.36%│2,405│7,749│1,017│220,671│││商業銀行│││││││├──┼────┼─────┼────┼─────┼─────┼─────┼────────┤│二│台新資產│976,879│9.28%│1,670│5,382│707│153,239│││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臺灣土地│1,070,960│10.18%│1,832│5,904│775│168,103│││銀行│││││││├──┼────┼─────┼────┼─────┼─────┼─────┼────────┤│四│國泰世華│405,120│3.85%│693│2,233│293│63,587│││商業銀行│││││││├──┼────┼─────┼────┼─────┼─────┼─────┼────────┤│五│富邦資產│332,586│3.16%│569│1,833│241│52,207│││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六│中國信託│553,515│5.26%│947│3,051│400│86,890│││商業銀行│││││││├──┼────┼─────┼────┼─────┼─────┼─────┼────────┤│七│台灣美國│267,049│2.54%│457│1,473│193│41,935│││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安泰商業│2,000,272│19%│3,420│11,020│1,447│313,807│││銀行│││││││├──┼────┼─────┼────┼─────┼─────┼─────┼────────┤│九│萬榮行銷│908,658│8.63%│1,553│5,005│657│142,503│││股份有限│││││││││公司│││││││├──┼────┼─────┼────┼─────┼─────┼─────┼────────┤│十│玉山商業│276,797│2.63%│474│1,526│200│43,484│││銀行│││││││├──┼────┼─────┼────┼─────┼─────┼─────┼────────┤│十一│遠東國際│950,774│9.03%│1,625│5,237│687│149,109│││商業銀行│││││││├──┼────┼─────┼────┼─────┼─────┼─────┼────────┤│十二│裕融企業│516,572│4.91%│884│2,848│374│81,110│││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南山人壽│400,000│3.8%│684│2,204│289│62,761│││保險股份││││││(如未實際發生不│││有限公司││├─────┴─────┴─────┤足受償額,應於第││││││待債權人行使權利,確定實際不足受償│72期分配予編號一││││││額後,始給付之。│至十二及十四之債│││││││權人)│├──┼────┼─────┼────┼─────┬─────┬─────┼────────┤│十四│長谷生活│460,000│4.37%│787│2,535│333│72,207│││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0,525,657│100﹪│18,000│58,000│7,613│1,651,613│└───────┴─────┴────┴─────┴─────┴─────┴────────┘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