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885號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十五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