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彰化縣和美鎮大嘉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劉川曜 訴訟代理人 葉錫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正昌土木包工業│元大商業銀行│103年3月18日│26,000元│AG0000000│││││鹿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