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捷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春龍 訴訟代理人 蔡哲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加好塑膠廠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3年2月15日│8,487元│SH0000000││││公司 柯國基 │溪湖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