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14號原告 鄭雯靜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 律師
王仕升 律師被告 林瑞基
何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4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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