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