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77號原告 劉麗雪 被告 黃紀維 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