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單資料變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96號原告 張嘉倩 上列原告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保單資料變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前於111年11月17日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如獲勝訴判決之可得「客觀利益價額」,而原告雖於111年11月24日以民事陳報狀陳稱「目前因無理賠事實,因此並沒有客觀利益價值可言,故中國人壽出具保單價值為零」等語,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客觀利益(非保單價值),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暫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為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