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934號),及移送併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472號、第4469號、第578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36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519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498、第2058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4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壬○○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壬○○可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供詐欺者掩飾或隱匿渠等犯罪所得財物,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提供銀行帳戶予不明之人幫助他人掩飾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初某日,在雲林縣北港鎮泰安客運前,以客運寄送至桃園縣桃園市之方式,將其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民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各以1個帳戶1日租金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王麥克」之人,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詐欺犯行。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再以附表所示刊登虛偽拍賣訊息之詐騙手法,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騙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壬○○提供之上述帳戶,嗣被害人等均未收到所買物品,始發現遭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庚○○、丁○○、丙○○、戊○○、乙○○、辛○○、己○○、甲○○警詢之證述。
(三)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98年5月交易資料查詢、永豐商業銀行民安分行檢送之
000-00000000000000帳號申請人開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明細、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網路轉帳匯款資料、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msn對話資料。
三、查金融存款帳戶,屬於個人財產權益,其與儲戶存摺、印章、提款卡相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使用私人之存摺、印鑑及提款卡,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上開物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且近來詐欺集團犯案每每利用人頭帳戶為其犯罪工具,若任意提供自己帳戶及其相關物件資料予不明人士使用,將有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時,非正當資金進出之用之不法用途,此為具有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所得認識,本件被告任意交付其帳戶資料予不認識之人,即有以己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犯罪時使用之未必故意甚明。惟被告僅提供其帳戶之相關物件,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以自己實施詐欺犯罪之意思,而與他人有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或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情事,尚非共同正犯。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壬○○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並即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並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被告提供之提款卡領取款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移送併案部分,與本件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與審理。被告係將上述合作金庫及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同時一併寄送與詐騙集團成員,僅構成一個幫助詐欺犯行。又被告所為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及其犯罪動機、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有犯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行為,致觸犯刑責,經此偵查、審理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已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別由被告以當庭交付或郵局匯款方式賠償完畢,本案無論自一般或特別預防之刑罰考量目的,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被告名義之上開提款卡,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業已交付詐欺集團使用,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未扣案,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及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號│││││├─┼───┼─────┼──────────────┼──────────┤│1│丙○○│98年5月14│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qaz2wsx0│永豐商業銀行民安分行││││日晚間11時│0帳號刊登虛偽販售X-JAPAN演│帳號:││││16分許│唱會門票之訊息,使丙○○陷於│000-00000000000000號│││││錯誤,進而匯款2800元至指定帳││││││戶中,而遭受詐騙││├─┼───┼─────┼──────────────┼──────────┤│2│甲○○│98年5月15│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永豐商業銀行民安分行││││日上午11時│tsueyh0088帳號刊登虛偽拍賣液│帳號:││││許│晶電視之訊息,使甲○○陷於錯│000-00000000000000號│││││誤,進而匯款16000元至指定帳││││││戶中,而遭受詐騙││├─┼───┼─────┼──────────────┼──────────┤│3│乙○○│98年5月15│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日晚間7時│van617rene帳號刊登虛偽拍賣│分行帳號:││││36分許│數位相機訊息,使乙○○陷於錯│0000000000000000號│││││誤,進而匯款9300元至指定帳戶││││││中,而遭受詐騙││├─┼───┼─────┼──────────────┼──────────┤│4│丁○○│98年5月15│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killy51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日晚間8時│帳號刊登虛偽拍賣PSP遊戲機訊│分行帳號:││││8分許│息,使丁○○陷於錯誤,進而匯│0000000000000000號│││││款5000元至指定帳戶中,而遭受││││││詐騙││├─┼───┼─────┼──────────────┼──────────┤│5│庚○○│98年5月15│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sg80413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日晚間8時│帳號刊登虛偽拍賣數位相機訊息│分行帳號:││││17分許│,使庚○○陷於錯誤,進而以網│0000000000000000號│││││路匯款12000元至指定帳戶中,││││││而遭受詐騙││├─┼───┼─────┼──────────────┼──────────┤│6│辛○○│98年5月15│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日晚間8時│radhiphop帳號刊登虛偽拍賣手│分行帳號:││││45分許│機訊息,使辛○○陷於錯誤,進│0000000000000000號│││││而以網路匯款10000元至指定帳││││││戶中,而遭受詐騙││├─┼───┼─────┼──────────────┼──────────┤│7│己○○│98年5月15│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gyoku9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日晚間9時│帳號刊登虛偽拍賣數位相機訊息│分行帳號:││││許│,使己○○陷於錯誤,進而匯款│0000000000000000號│││││8100元至指定帳戶中,而遭受││││││詐騙││├─┼───┼─────┼──────────────┼──────────┤│8│戊○○│98年5月16│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日上午8時│yungkangcivil帳號刊登虛偽拍│分行帳號:││││45分許│賣筆記型電腦訊息,使戊○○陷│0000000000000000號│││││於錯誤,進而以網路匯款8000元││││││至指定帳戶中,而遭受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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