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務人 陳韋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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