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施佩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