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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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9號附民原告 李琨穆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附民被告 俞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102年度訴字第9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