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85號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億9,922萬2,000元,該項裁定並業於104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