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中原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105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 陳淑華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與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應更正為「陳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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