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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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弘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偵字第22806號),經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程弘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民國85年12月17日上午7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趁 謝秀桃 不注意之際,竊取謝秀桃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引擎號碼為4JK0000000號),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得手後據為己用;復於92年10月3日上午9時許,在高雄市○○區○○里○○路與榮佑路口處,竊取 楊志明 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據為己有,並將LPL-163號重型機車車牌懸掛於引擎號碼4JK0000000號重機車上,以作為自己之交通工具。嗣為警於92年1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路街口處查獲,並當場扣得謝秀桃失竊之機車(引擎號碼為4JK0000000號)1部、LPL-163號機車車牌0面及機車鑰匙1把等物,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程弘英已於101年2月8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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