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77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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