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張純德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被告 陳添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