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77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范植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范植瑞於109年11月23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8,771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9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年8月1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8,771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自110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77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771││月17日起││十六計算延遲利│││元││││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