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6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黃信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信瀚於民國107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7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23日止累計1,168,148元正未給付,其中1,144,122元為本金;23,63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信瀚於民國107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23日止累計440,646元正未給付,其中430,367元為本金;9,57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76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信瀚│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2%│││114412││1月24日││計算之利息│││2元│││││├──┼───┼─────┼──────┼──────┼───────┤│002│新臺幣│黃信瀚│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62%│││430367││1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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