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翁清郎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